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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京中纪[2016]2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学校纪律检查工作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是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决策形式,由全体纪委委员组成,讨论决定重大纪律检查工作事项

  第三条  纪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四条  纪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如果纪委书记认为必要或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纪委全委会。

  第五条  纪委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故缺席时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为校纪委全体委员,纪委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根据会议内容,可以请相关人员在讨论有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第六条  纪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七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和会议记录。

  纪委办公室应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提前通知应出席会议的人员。

  第八条  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学校党委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二)研究制订、修订学校纪检工作重要规章制度。

  (三)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讨论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专项工作部署。

  (五)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上级纪委的重要请示。

  (六)审议由学校纪委受理并经初核确有违纪事实需追究违纪责任的下列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立案检查;审议以上案件的审理报告,决定(或建议)对当事者给(免)予处分:

  1、学校党委、纪委委员;

  2、学校基层党组织;

  3、学校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七)审议学校纪委办理的其他案件的审理报告,决定对当事者给(免)予处分。

  (八)审议学校纪委受理的党员申诉情况的汇报,研究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九)研究讨论学校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全委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讨论学校纪检监察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十一)纪委书记认为需要学校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条  纪委全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

  凡列入纪委全委会的议题应由纪委办公室做好充分准备,并在纪委全委会召开前向与会人员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条  纪委全委会讨论议题时,应由议题相关人员作出说明,与会者可充分发表意见。会议的决定或决议,须经应参会纪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涉及党员权利及奖惩、纪委规章制度等重要决议事项须经应参会纪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一条  纪委全委会应做到有议有决,如果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付诸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

  第十二条  纪委全委会进行表决时,各位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纪委全委会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或其亲属,则相关与会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纪委全委会后一周内,由纪委办公室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分工,具体负责相关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纪委工作人员要及时了解和检查有关部门对纪委全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纪委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学校党委批准的,必须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十七条  纪委全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改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正式传达、公布的内容,以及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凡违反保密规定的,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