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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专项监察工作管理办法

京中党〔2016〕13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行政监察工作,维护学校行政纪律,推动学校各项行政决策得到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北京市教育纪工委《北京高等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监察工作坚持群众路线、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三条  开展专项监察工作事项,由学校纪委书记审核批准。重大专项监察工作,经纪委书记提议后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核决定。

  第四条  学校监察处负责组织专项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根据专项监察工作需要,相关职能部门须配合监察处开展工作。

  第五条  在开展专项监察工作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与专项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2、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就专项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根据需要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会议和活动,了解情况。

  4、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停止违反政纪、校纪的行为。

  第六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专项监察工作,不得妨碍、阻挠、破坏专项监察工作。

  第七条  专项监察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向有关校领导汇报。专项监察工作结束后,应向学校领导班子进行专题汇报。

  第八条  对专项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责任部门要制定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监察部门可以发出监察建议书。

  第九条  对于专项监察工作中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根据违纪问题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等,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纪依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法律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专项监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执行保密制度,违反工作纪律的依规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