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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纪检监察工作规定

京中党〔2016〕1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内部行政监察工作规范运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中共北京市纪委教育工委《北京高等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并参照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负责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是党在学校的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校纪委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以下简称驻部纪检组)、中共北京市纪委教育工委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条  北京中医药大学监察处(以下简称校监察处)是学校行使内部行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具体负责运行,监察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中心任务,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治校,维护和执行党纪政纪,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政治和纪律保证。

  

  第二章  组织和机构

  

  第五条  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与校党委同时选举产生,向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和校党委相同。

  第六条  校纪委设书记和副书记,由校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经校党委通过,报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和中共北京市纪委教育工委批准,同时报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备案。校纪委书记应由学校党委副书记担任,并以主要精力从事纪检工作。校纪委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的任免、调动,必须征得驻部纪检组的同意。

  第七条  校纪委下设纪委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负责纪委日常工作。

  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设立分党委时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二级单位纪委),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和考察以校纪委会同组织部为主,二级单位纪委下设纪委办公室,负责处理本单位纪委日常工作,受分党委和校纪委领导,每届任期与分党委相同。

  经学校党委批准暂不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基层党组织,应设纪检委员;党总支、党支部应设纪检委员。

  第八条  学校设立监察处,负责行政监察日常工作。监察处处长(或副处长)由校党委考察、任命(或聘任),报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备案。

  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设立内部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处理本单位行政监察日常工作,受本单位和校监察处的领导。

  其他不设立内部行政监察部门的二级单位,其行政监察工作由本单位负责纪委工作的人员负责。

  第九条  校纪委和校监察处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内部行政监察两种职能。纪检监察干部互相兼职,以利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  学校可以在机关和二级单位党的基层组织中,聘请党风廉政监督员,在机关、二级单位、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参与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校纪委的工作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学校党组织和党员,重点是监督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向学校党委、驻部纪检组报告。

  (二)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开展纪律教育,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并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督促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协调和监督校务公开,推进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

  (三)受理本校党组织、党员、群众在党的纪律和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建议;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涉案党员的处分;保障党员的权利。

  (四)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学校纪检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检查指导二级单位纪委的工作。

  第十二条  校监察处的工作职责是:

  (一)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改善校务管理,对学校行政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称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二)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命令和决定的情况,贯彻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和决议、决定的情况,并保护其依法行使职权。

  (三)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纪的检举、控告。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政纪的案件进行初核、立案、调查和审理,决定或取消对案件涉及的监察对象的处分。

  (五)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第十三条  校纪委的工作权限是:

  (一)有行使党章和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党内监督的权力。监督的对象是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监督的重点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二)在进行纪律检查工作中,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党纪处分权。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有权根据党内纪律审查、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了解核实及立案检查。

  (三)有权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改变对其处分。

  (四)对违反党纪的党员,同时需给予政纪处分、法律处罚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根据违纪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工作需要,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事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六)有权向有关部门建议对有关人员停止工作、交代问题,或直接对有关人员做出停止工作、交代问题的决定,并报校党委备案、通知有关部门。

  (七)根据违纪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工作需要,有权检查有关单位的帐目、报表、凭证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材料和出具证明。

  (八)学校纪委具有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赋予的党内监督权,应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纪委书记根据需要可参加学校校长办公会、校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可列席学校党委常委会(或党委会)、民主生活会以及其他有关的会议。

  (九)校纪委有权检查二级单位纪委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二级单位纪委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二级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该二级单位分党委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校党委批准。(党章)

  第十四条  校监察处的工作权限是:

  (一)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命令和决定,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决议和决定,对学校行政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监察的重点是正副处级行政领导干部。

  (二)在进行内部监察工作中,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政纪处分权。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监察对象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2.要求监察对象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要求监察对象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纪、校纪的行为。

  (三)在调查违反政纪行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政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2.有权要求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转移、毁灭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3.有权要求有违反政纪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4.建议暂停有严重违反政纪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5.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可以对违反政纪人员作出予以处分的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以及其他相关处理决定。

  (四)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列席学校或被监察部门、单位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各级纪委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十六条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向有关部门提供干部党风廉洁情况。

  第十七条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下级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定期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涉及校内正处级(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干部的涉嫌违纪线索要定期向校党委报告;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校纪委或二级单位纪委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处理信访举报,按有关规定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部门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部门收到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应按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校内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将发现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部门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于检举、控告和发现的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的,应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参照《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立案和审理。校纪委、校监察处应妥当配备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人员,案件检查承办人必须回避同一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纪委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党纪、政纪的党员和监察对象,校纪委、监察处分别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纪律追究。

  第二十六条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党员,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二十八条校纪委、监察处要加强自身的监督。发现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中医药大学纪检监察工作规定》(京中党[2002]0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