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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关键岗位人员廉政谈话工作办法

京中党〔2016〕131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使关键岗位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认清权力风险,强化廉洁意识,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直接涉及人、财、物等重要资源、社会联系及利益关系比较复杂的岗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与干部选任、人员招聘、财务管理、基建修缮工程管理、物资设备采购、图书教材采购、药品采购、科研经费管理、招生、收费、合作办学等工作相关的人员。

  第三条  实行关键岗位人员廉政谈话制度,是推进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增强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警示和保护职工。

  第四条关键岗位人员廉政谈话要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为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关键岗位人员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三种类型。

  (一)任职谈话,是指与关键岗位新任职人员,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落实“三重一大”等制度、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廉洁自律、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的谈话。

  (二)提醒谈话,是指与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应问题较多的关键岗位人员,进行提醒警示,提出具体希望、建议和要求的谈话。

  (三)诫勉谈话,是指与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告诫和批评教育,提出具体整改要求的谈话。

  第六条  关键岗位人员廉政谈话应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管理权限和责任分工,由人事处、纪检监察部门或各单位、部门党政领导组织实施。

  (一)任职谈话,由人事处牵头,一般在关键岗位人员正式任职后一个月内进行。人事处处长或委托其所在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作为谈话人。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与任职培训一并进行。

  (二)提醒谈话,由各单位、部门党政领导作为谈话人,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

  (三)诫勉谈话,由人事处或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谈话人须为2人,由人事处处长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应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

  第七条  关键岗位人员廉政谈话的具体要求:

  (一)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任职谈话和提醒谈话,可根据工作实际随时组织实施。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应在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弄清情况后进行,由人事处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或纪委书记批准后实施。

  (二)谈话对象确定以后,要提前将谈话内容、要求及时间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三)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希望、建议和要求,谈话对象应当明确表态。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情况或整改的问题,书面作出说明或报告。

  (四)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向谈话对象发出《诫勉通知书》,说明诫勉事由,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由谈话对象签字确认。

  (五)诫勉谈话涉及信访举报问题的,不得向谈话对象出示信访举报件,具实名的,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反映人情况。

  (六)谈话结束应填写《关键岗位人员廉政谈话记录表》,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确认签字。

  第八条  诫勉通知书、诫勉谈话记录表和书面检查材料等需存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今后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牵头部门要加强对廉政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对谈话中形成的整改意见,要加强跟踪督办,促进改正落实。

  第十条  谈话对象对廉政谈话情况应当写入当年年终总结中。

  第十一条  谈话对象不得对廉政谈话的有关内容进行追查,不得猜疑、打击报复反映人,违者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