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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京中党[2016]128号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校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落实两个责任,根据《北京中医药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细则》、《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人员组成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一岗双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奖惩严明,注重实效;

  (三)年终民主测评与平时检查考核相结合;

  (四)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象为校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

  领导班子指设立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指全体校管副处级以上干部,学校聘任制处级干部也纳入考核范围。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为《北京中医药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细则》、《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以及每年初签署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承诺书中有关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

  考核内容根据指标体系进行量化分解,形成考核表。考核表根据当年党风廉政建设任务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第七条  考核采取自查自核、平时考核、民主测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自查自核。考核对象认真梳理本年度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对照考核表逐项进行检查核实,填写自查自核情况。

  (二)平时考核。注重考核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由纪委办公室对照考核表指标体系,根据平时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核实评价。根据考核需要,其他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开展的相关检查也可纳入考核范围。

  (三)民主测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写入年度总结,在年度考核述职的同时进行述廉。各单位教职工对本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各单位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比例为:50人以下的单位应全员参加测评,51-100人的单位参加比例不低于80%,101-200人的单位参加比例不低于70%,20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比例不低于60%。

  第八条  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平时考核得分占70%,民主测评得分占30%,最终综合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为好,75~89分为较好,60~74分为一般,低于60分为差。平时考核得分根据考核对象自查自核结果,重点对照日常考核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得出。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考核分数,经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考核等次并提出考核意见后,报校党委审定。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一)领导班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差:

  1.领导班子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受到上级党委、纪委或学校党委、纪委2次以上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的;

  2.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学校或上级执纪执法机关立案查处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3.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本单位师生员工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4.本单位职工民主测评得分低于60分,并经学校核实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确实存在问题的。

  (二)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差:

  1.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为差的班子第一负责人;

  2.违纪违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

  3.在本单位职工民主测评中得分低于60分,并经学校核实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确实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

  第十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将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为好的单位领导班子,予以通报表扬。

  (二)考核为差的单位领导班子,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领导班子写出书面检查,对第一责任人进行约谈;对于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根据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三)考核为差的领导干部,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差的,由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考核结果为差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该年度学校各项评优评比活动中,取消其评为先进或优秀的资格。

  第十一条  其他规定。

  (一)附属医院参照本办法组织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并报学校纪委。

  (二)本办法授权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中医药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京中党[2011]0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