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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京中党〔2016〕1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系列重要制度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系列讲话精神,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结合学校党委制定的《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细则》和《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协调监督,部门各负其责,师生支持参与”的工作格局。党委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盯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落实“一岗双责,即谁主管、谁负责,各级领导在抓好分管业务工作同时,必须以同等注意力抓好分管业务领域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

  第五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层层抓落实,抓“常”抓“长”,抓实抓细。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六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需要和上级党委的工作部署,不断建立和健全责任分工明确、责任内容具体的责任体系。

  第七条学校各级党委班子要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对本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对同级行政班子、下级党的工作部门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和工作推进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学校各级行政班子要全面接受党委的统一领导,担负起本级行政职能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工作全面领导责任,要对下级行政班子和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和工作推进担负起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学校各级纪委要接受学校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在监督同级党委班子、协调同级党政工作部门和下级基层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下级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负有主体责任。

  第十条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做到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应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分工承担各自领导责任:

  (一)学校各级党政班子特别是党委班子要在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领导、选好用好干部、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等方面承担主体责任;

  (二)学校各级党政班子负责人特别是党委书记要在履行领导责任、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支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等方面承担主体责任;

  (三)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在落实分管职责、强化工作指导、加强干部教育监督、带头廉洁自律等方面承担主体责任;

  (四)各级纪委领导干部要在协助同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严明党的纪律、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坚持不懈正风肃纪、严肃查处腐败问题、加强自身监督等方面承担监督责任。

  校级层面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责任分工及责任内容由学校党委根据每年上级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以文件形式下发。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党委领导下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体制。学校党委设立党政班子成员参加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党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落实领导小组重大决策部署,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和检查考核工作。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根据实际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学校要实行党风廉政责任承诺制度。学校各级党委及班子成员要与责任分工范围内的党组织和相关单位负责人逐级签订党风廉政责任承诺书,作为落实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学校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沟通合作机制。通过党委书记与纪委书记定期会商、党委书记听取班子成员专题汇报、党政部门联席会议、部门间合作协作等工作方式保证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任务和重大事宜得到及时部署、协调和解决。纪检监察部门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开展情况,对涉及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要及时通报。

  第十五条  学校要建立良好的干部教育监督机制。党委和纪委要把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重要手段,综合运用提醒、函询、诫勉、党纪处分、组织调整等手段,对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的压力传导机制,以层层签订责任书推动压力向基层延伸,以年初任务布置、年中检查督促、年底评价考核的方式促进压力持续释放,以日常检查、专项巡查和严肃问责保持压力力度不减。

  第十七条  学校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机制。学校党委、纪委按要求向上级专题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学校党委常委会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下级责任单位每半年向上级责任单位报告1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及时进行专题报告。学校纪委要将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要制定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学校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与分管联系的单位负责人,要适时进行廉政谈话,掌握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发现有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进行约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要加强对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领导班子要对分管和联系单位责任制任务落实进行检查,纪委要对党风廉政责任制任务落实进行督查,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专项检查、巡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评价工作。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学校党委、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结合实际,建立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完善查信办案机制,健全问题线索主动发现、分级办理、集体处置工作机制和重要案件剖析制度,加强信访举报形势分析,完善案件查办工作报告机制,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案件工作报告制度,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纪检队伍建设。党委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配齐配强工作队伍,纪委要清理与监督执纪问责无关的议事机构,集中精力协助党委抓好作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好反腐败工作,提高履职能力,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同时要加强队伍自身思想作风建设,主动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工作队伍。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负责对二级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对下一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检查考核情况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被发现问题的责任单位要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上报整改情况,属于长期整改的问题,应向上级分管责任领导定期报告整改工作进展。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列入问题清单,开展跟踪检查,督促问题整改。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要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各级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具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三十条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一条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或对责任人进行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二条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三十三条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委、监察处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委、监察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校纪委、监察处要加强对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行政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及时督促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行政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授权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中医药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京中党[2011]0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