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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驻外教育机构参赞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驻外教育机构参赞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

【全文】

教育部关于做好驻外教育机构参赞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
(教财函[2006]101号)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中国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团、驻欧盟使团教文处: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参赞负责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教人[2006]9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经济责任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 [2005]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对驻外教育机构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驻外教育机构参赞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驻外教育机构参赞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经费独立核算的我部驻外教育机构中担任参赞(代表)职务的机构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对所在机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对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的审计。

  二、参赞任期结束,或在任内调任、转岗等,原则上均应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参赞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我部财务司根据部党组或人事司的有关人事安排计划,按照审计程序组织实施。

  四、审计工作将按照“依法审计、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的原则进行。被审计机构应及时、如实向审计工作组提供有关账务资料,如实回答、解释审计人员的询问和质疑。

  五、审计结束后,由财务司向主管部领导报送审计报告,并抄送人事司、国际司等相关单位。

  六、对于上一年度已接受审计署审计,或在参赞任期结束当年已(将)接受审计署审计的驻外教育机构,不再安排参赞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对于未设有参赞职数、经费独立核算的驻外教育机构,由财务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审计工作。

  八、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教育部
二OO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