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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采购与招标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与招标监察工作,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监察行为,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仪器设备、医药等大宗物资招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采购与招标的监督坚持依法监督、实事求是的原则。监督人员在参与中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在监督中做好服务,不包办代替,不干预职能部门正常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校监察部门依法对校内组织的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完善采购与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

  (二)确保国家和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相关规定的落实;

  (三)确保采购与招标工作程序严密、公正,操作规范、透明;

  (四)对采购与招标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招标行为行使否决权;

  (五)受理有关投诉,依法查处采购与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建立采购与招标监察工作档案。

  第四条 监察人员岗位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具备采购招投标方面的业务知识;

  (二)坚持依法办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利益;

  (三)严格遵守监督纪律,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章  工作方式与内容

  第五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监察工作,主要采取审查材料、列席现场会议、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招标前期工作的监督事项

  (一)重大采购项目立项论证的监督事项

  1.论证组成人员构成情况;

  2.论证组对投标人的资质、经营状况(业绩)等环节进行考察的情况;

  3.论证组提交采购需求报告的情况。

  (二)各类采购前准备工作的监督事项

  1.采购方式的选择符合规定的情况;

  2.采购程序的执行符合规定的情况;

  3.编制招标文件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

  4.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履行程序的情况;

  5.招标公示时限符合规定的情况;

  6.采购供应商库建设的情况。

  (三)资格审查工作的监督事项

  按照程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情况。

  (四)评委产生工作的监督事项

  1.评标专家库组成人员的资格符合条件的情况;

  2.专家评委的抽取、评标人员的确定程序符合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开标工作的监督事项

  (一)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以公开方式开标的情况;

  (二)招标单位、投标人、评标小组成员按规定参会的情况;

  (三)投标文件(含补充修改函件)按要求送达的情况;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当众拆封等环节符合程序的情况;

  (五)开标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

  (六)投标人的数量符合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  评标工作的监督事项

  (一)现场宣布招投标纪律的情况;

  (二)评标地点符合封闭要求的情况;

  (三)评标过程符合程序的情况;

  (四)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行使否决权。

  1.评标组织程序不规范的;

  2.评标过程存在暗示、授意、引导等行为,影响“公开、公平、公正”招标原则的;

  3.投标人存在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陪标、恶意竞标等行为的;

  4.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认定招标无效的情形。

  第九条  定标工作的监督事项

  (一)中标人的确定符合规定程序和条件的情况;

  (二)按规定宣布评标结果的情况。

  第十条  签订和履行合同工作的监督事项

  (一)签订合同符合规定程序的情况;

  (二)合同执行的情况;

  (三)对履行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的情况。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事项

  招标档案的建设符合规定的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违反采购与招标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将应该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三)泄露采购与招标工作秘密的;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干扰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收受投标人的贿赂或其他好处,干扰采购与招标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有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附属医院对自行组织的采购与招标活动,可以制定管理办法,也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开展监察工作。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学校所有采购与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进行的监督工作。参与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地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