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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处级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程记实工作实施办法(试 行)

京中党发〔2018〕84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教育部党组有关要求和北京市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督促学校处级领导干部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北京市《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程记实工作的意见》、《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细则》京中党[2016]38和《北京中医药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京中党[2016]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程记实工作(以下简称全程记实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构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明责、痕迹履责、台账记责、常态督责、定期述责、严肃问责的工作机制,实现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有痕迹、落实有力度、督促有依据,防止责任虚化空转,确保压力层层传导,责任逐级落实。

  第三条全程记实工作适用对象是学校全体处级领导干部。校属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全程记实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他处级干部根据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分工完成相应记实工作。

  第四条全程记实工作遵循“一事一记、全程留痕、完整真实、个人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单位在落实学校和本单位制定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中所做的各项工作,分管(联系)校领导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的检查调研、提出的工作要求,以及对上级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专项检查中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都必须作为全程记实工作的记录内容做好登记。

  第六条全程记实工作主要分为工作记实、谈话纪实、督办记实、问责记实和其他工作记实。

  工作记实主要是开展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传达贯彻、安排部署、学习教育等方面工作内容。谈话纪实主要是开展谈心谈话、提醒约谈、批评诫勉等方面的工作内容。督办记实主要是开展督促检查、推动落实等方面的工作内容。问责记实主要是开展问责追责方面的工作内容。

  第七条  全程记实一般按时间顺序,以摘要方式进行记录,内容应当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项、结果等要素。

  第八条各单位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资料可以作为全程记实工作的印证材料。通常包含文件、会议记录、讲话提纲、工作笔记、活动照片、信息简报、工作总结等。在全程记实时应注明印证材料的具体出处或存放地点,无须重复复印,但应保证其真实存在。

  第九条处级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后,应及时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程记实登记卡》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各单位负责人应根据全程记实情况,定期对照任务清单进行查漏补缺,按时完成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条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络员应定期收集整理本单位处级干部填写的全程记实登记卡,填写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程记实汇总表》,并对照任务清单及时提醒处级干部落实相关工作任务。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分2次向纪委办公室报备本单位全程记实汇总表。

  第十一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根据各单位报备的记实情况,采取抽查或全面检查等方式,不定期对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抓好整改。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二条  全程记实工作情况为落实主体责任制考核工作提供依据,纳入处级干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处级领导干部应以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好全程记实工作。相关人员严禁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对在全程记实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纪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程记实登记卡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程记实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