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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招生工作监察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招生监察工作,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规定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招生工作包括: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招生、全日制本科生(包括艺术类学生、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留学生招生、继续教育招生、网络教育招生等。招生管理部门包括:招生与就业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国际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远程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

  第三条  我校招生监察工作遵循“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支持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我校招生工作的良好形象,维护广大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原则的全面体现。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为做好招生监察工作,学校成立了北京中医药大学招生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各学院纪检委员和附属医院纪委书记组成,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全校招生监察工作。

  第五条  招生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利用招生动员、招生工作人员培训等形式对当年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进行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宣传教育;

  (三)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具体意见,督促整改;

  (四)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和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和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督促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监察事项

  第六条  开展招生章程制定和执行情况监察。参与学校《招生章程》的制定,督促招生办公室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招生章程》,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坚决查处随意调整变更《招生章程》的行为。

  第七条  开展招生信息公开和宣传咨询情况监察。督促招生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在招生宣传中出现虚假不实内容、对考生及家长作违规许诺、隐瞒办学类型、性质、层次等行为。

  第八条  开展考务工作规程执行情况监察。对考试命题、制卷、运输、保管、阅卷、评分、核分、登分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招生办公室和相关招生部门严格考试考务安全措施和考场秩序,坚决查处考试舞弊行为。

  第九条  开展考务人员队伍建设情况监察。督促招生办公室和有关招生部门制定考试命题、印题制卷、试卷保管、考试监考、阅卷评分、招生录取等环节工作人员的资格条件,并监督其执行情况。考务人员应经过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对不符合相关条件从事招生工作的行为进行查处、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条  开展招生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监察。督促招生办公室建立健全考生资格、志愿填报、政策加分、考试成绩、录取情况等信息管理系统,落实考生原始信息储存介质的封存和启用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督促招生办公室将考生志愿数据光盘、试卷扫描数据光盘、考试成绩数据光盘、录取情况信息光盘等原始信息存储介质及时备案保存。坚决查处考生信息存储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一条  开展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监察。督促招生办公室落实集体议事决策制度,建立健全招生计划编制和执行的审核程序,明确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使用程序、使用范围和使用责任,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坚决查处利用调整计划降低标准录取考生的行为。

  第十二条  开展招生录取过程监察。监督招生录取方案的制定与执行,对考生投退档情况、录取操作环节等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坚决查处违规降分录取、录取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不按考生志愿和成绩顺序录取考生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开展集体决策落实情况监察。在招生考试录取期间,凡遇特殊情况处理及重大问题决定必须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策,招生监察人员列席相关会议,并由主管招生工作校领导、招生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的处理应有文字记录,做到过程有记载,问题可查究。坚决查处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特殊或者重大事项的行为。

  第十四条  开展招生录取过程回避制度执行情况监察。督促招生办公室制定有关回避的具体规定,凡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招生考试的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凡与考生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相关人员,应主动向招生办公室提出回避。坚决查处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开展考生资格审核和复核工作监察。督促招生办公室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及相关信息采集、确认等环节的管理,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核和录取后的资格复核,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坚决查处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六条  开展招生收费工作监察。督促招生办公室严格按照中央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招生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进行公示。坚决查处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

  第十七条  开展招生信访工作监察。督促招生办公室建立完善招生信访工作机制,规范受理招生信访事宜。对信访中调查属实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整改,对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开展招生工作资料归档情况监察。督促招生办公室根据档案管理要求,结合招生考试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及时做好有关信息光盘和文书资料收集、备份、归类、建档工作。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资料归档的行为督促整改。坚决查处违反规定销毁档案资料的行为。

  

  第四章  制度和要求

  第十九条  实行事前通知制度。凡属招生监察事项,各类招生管理部门须将具体事宜和要求在一周前通知招生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安排招生监察工作。

  第二十条  实行社会监督制度。招生管理部门须在有关文件如《考生须知》、《监考人员守则》和《招生工作守则》中公布招生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电话和网上监督网址,招生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各类招生、考试工作中违纪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应通知招生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参加,使招生监察人员始终对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原则、规定等的形成及其内涵全面了解掌握,从而提高监察工作的实效性。

  第二十二条  实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招生监察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于招生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一)属于集体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二)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属于招生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招生监察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招生规模的;

  (二)以任何名义或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三)违反国家、本市和学校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的;

  (四)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五)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六)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八)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家长或其关系人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吃请、娱乐、旅游等各种不正当利益的;

  (九)招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明确禁止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五条  招生监察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招生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拒绝就招生监察人员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招生监察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加强对招生办公室及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严肃查处招生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招生工作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招生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3月20日发布的《北京中医药大学招生监督实施办法》(京中字[2006]049号)由学校按规定发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