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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聘请党风廉政监督员办法

京中纪[2016]10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发挥群众支持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是学校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需要,在校部机关、二级单位党的基层组织中聘请的兼职人员。

  聘请党风廉政监督员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正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原则上不兼任党风廉政监督员。

  第三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在学校党委、纪委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

  第四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作风正派,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三)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热心纪检工作,关心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工作;

  (五)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诚实守信,在师生员工中有较高威信;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现场监督工作需要。

  第五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反映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风党纪的情况;

  (二)反映、转递干部群众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

  (三)参与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

  (四)对党委、纪委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办理党委、纪委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六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文件和资料,获得有关书刊和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党委、纪委组织的有关会议;

  (三)接受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五)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第七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义务:

  (一)遵守监督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二)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

  (四)参加党委、纪委组织的活动,承担党委、纪委交办的工作;

  (五)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党风廉政监督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第八条  聘请党风廉政监督员的程序:

  (一)纪委会同有关基层党组织提出党风廉政监督员初步人选,征得被聘人员同意,报经纪委书记审批;

  (二)纪委函告党风廉政监督员所在基层党组织;

  (三)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布党风廉政监督员名单。

  第九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聘期为每届两年,聘期满后自然解聘。确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所在党组织同意,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不履行党风廉政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党风廉政监督员的;

  (四)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党风廉政监督员的。

  党风廉政监督员在聘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党风廉政监督员的,应当由本人向纪委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拟解聘党风廉政监督员及解聘意见由纪委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日常工作由纪委负责,主要内容有:

  (一)制定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计划,安排党风廉政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

  (二)通过与党风廉政监督员座谈交流、走访等形式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三)组织党风廉政监督员参加专题学习和业务培训,定期向党风廉政监督员发送有关文件、刊物、资料;

  (四)与党风廉政监督员所在党组织进行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反馈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纪委设立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专项经费。党风廉政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或者活动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其工资、奖金、福利等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党风廉政监督员,学校将予以表彰;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党风廉政监督员将给予处分,并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对侵犯党风廉政监督员权利或者打击报复党风廉政监督员的,由纪委会同有关单位、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25日发布的《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聘请党风廉政监督员办法》(京中纪[200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