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党纪法规» 校规校纪» 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巡查工作办法(试行)

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巡查工作办法(试行)

京中党〔2016〕1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巡查工作,参照《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党委建立巡查制度,对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进行巡查监督,实现巡查全覆盖、全校一盘棋。

  第三条巡查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和解决基层党组织中的问题,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巡查工作坚持校党委统一领导;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巡查工作纳入全校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实行校党委负主体责任,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职能部门等支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校党委常委会是巡查工作领导机构,对巡查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党委书记为第一负责人,纪委书记主持巡查日常事务。

  第七条党委常委会在巡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中央、教育部、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和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作出学校巡查工作的决定;

  (二)审议巡查工作建议,听取巡查工作报告,研究巡查结果的运用;

  (三)研究解决巡查中工作疑难问题和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处理巡查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党委授权校纪委办公室作为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纪委办公室有关巡查工作的职责是:

  (一)组织党的工作部门,根据上级党委、纪委要求和学校党建工作任务研究向党委提出巡查工作建议;

  (二)制定巡查工作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落实校党委巡查工作的决定;

  (三)统筹、协调巡查组开展工作,对巡查工作人员开展培训、管理;

  (四)汇总巡查工作信息,向纪委书记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五)向党委提出巡查中工作疑难问题和发现的重大问题,汇报巡查结果;

  (六)受理对巡查组成员的举报,对巡查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七)办理学校党委交办的有关巡查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学校党委设立若干个巡查组,具体承担巡查任务。巡查组向纪委办公室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巡查组组长和组成人员根据每次巡查任务由纪委办公室提名,纪委书记审定,党委书记确认并授权。

  第十条巡查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第十一条选配巡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查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查对象和内容

  

  第十二条巡查对象是各分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校党委要求巡查的其他基层党组织和党的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巡查内容主要是巡查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和廉洁自律准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等情况,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三)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四条校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查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查。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五条巡查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查单位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职工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设机构负责人问题的信访举报;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开展专项检查;

  (九)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巡查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校纪委办公室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十七条巡查期间,经校党委批准,巡查组可以将被巡查单位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纪委办公室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可向被巡查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巡查组开展工作前,可向纪检监察、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查单位和巡查对象的有关情况,各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巡查组到被巡查单位开展工作时,应当向被巡查单位通报巡查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查工作。对反映巡查对象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巡查组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条被巡查单位要提供书面的、以问题为导向的报告和相关档案资料,并配合做好相关会议组织和人员谈话等安排。

  第二十一条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组应当形成巡查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纪委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巡查组的巡查报告,对巡查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请纪委全会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应当及时听取纪委办公室有关巡查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查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四条经校党委同意后,巡查组应当及时向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反馈相关巡查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被巡查单位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纪委办公室。

  被巡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校党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纪委办公室;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党委组织部;

  (三)其他问题移交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纪委办公室、组织部、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收到巡查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于2个月内办结,将办理情况统一汇总到纪委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查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纪委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可以通过直接听取整改情况汇报和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抽查等方式对被巡查单位进行督办,对整改不力、群众反映依然较多的单位开展回头看,并视情况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条校党委应当加强对巡查工作的领导。对领导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校内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查工作。对违反规定不予支持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巡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查工作纪律。巡查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查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查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违反巡查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查监督,积极配合巡查组开展工作。

  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查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四条被巡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职工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查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被巡查单位的党员、干部和职工发现巡查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者纪委办公室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