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党纪法规» 校规校纪» 北京中医药大学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中医药大学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京中党〔2016〕134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三重一大”制度,推动党政领导班子依法治校和科学管理水平,实现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相统一,根据《北京中医药大学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失误责任是指:学校在“三重一大”范围内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承办、审核、批准等决策实施过程中,有决策权的人员因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后果所承担的责任。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职责、敷衍塞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谁决策谁负责、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失误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决策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失误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或者应报请而不报请决策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失误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决策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失误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导致决策失误发生的,领导班子负集体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中的事项发起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同意该决策的班子成员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人,是指具体承办决策事项立项和执行的工作人员;审核人,是指承办单位负责人或审核部门的负责人;决策人,是指参与决策事项的党政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决策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决策权的人员,也可视为审核人、决策人。

  第十条  根据责任阶段,决策失误分为调研失误、决策失误和执行失误。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调研失误,指提交决策会议讨论的决策事项存在不合法、不民主、不真实等问题造成的失误。

  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形,并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严重政治影响的,应追究相关有承办人和审核人的调研失误责任:

  (一)承办人未尽注意义务或出于主观故意,提交事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要求或违背法律法规程序的;

  (二)承办人未按要求开展广泛调研或专业论证,未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的;或虽经调研论证,未如实将调研结果和专家意见向决策会议报告的;

  (三)承办人应履行基层民主评议或民主决策程序而不履行的;

  (四)承办人虚报、瞒报、漏报情况的;

  (五)审核人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该发现问题而没有发现的,或发现问题不予纠正的;

  (六)审核人坚持己见,对其他审核人的正确意见不采纳,将有错误的事项提交会议决策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决策失误,指不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的范围、形式和程序进行决策造成的失误。

  第十四条凡属下列情形,并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严重政治影响的,应追究相关决策人的决策失误责任:

  (一)决策人对于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事项,违反规定由少数人或者个人擅自决定的,事后又不通报的;

  (二)决策人超越制度规定的党政职权范围进行重大决策的,或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代替会议决定的;

  (三)决策人不符合规定与会人数和表决人数情况下进行决策的;

  (四)决策人对影响公正决策应当回避的情形不回避的;

  (五)决策人在意见分歧较大的情况下草率决策,或在非突发紧急情况下临时动议进行决策的;

  (六)决策人在会议讨论过程中不亮明观点,或明知决策错误却不反对,或搞无原则纠纷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的执行失误,指在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因执行不力造成的失误。

  第十六条凡属下列情形,并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严重政治影响的,应追究相关承办人、决策人的执行失误责任:

  (一)错误地记录、领会、执行重大决策,或个人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重大决策;

  (二)不服从决策人对决策的组织分工,或对重大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

  (三)未经授权或公开程序,个人擅自对外泄露重大决策的内容;

  (四)执行决策时,明知决策存在错误而不向决策人提出纠正的意见的;

  (五)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情况变化,且能挽回而不果断采取补救措施,或不及时请示新的处置方案的;

  (六)督查督办不认真,发现问题未及时向事项承办人提出纠正意见,或未及时向决策人反映的。

  第十七条  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方式和分类:

  进行责任追究时,应依据工作程序,综合重大决策失误发生的过程与后果、责任人所起作用与认错态度等区分责任,视情节轻重进行追究,可采取以下五类处理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

  (一)批评教育类:包括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等;

  (二)组织处理类: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三)待遇处罚类:包括退赔经济损失、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不得参评先进称号、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降低工资待遇、一定年限内不得担任同级相当或高一级领导职务等;

  (四)政纪处分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五)党纪处分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等;

  涉嫌犯罪的,在责任追究的同时,必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并可同时给予待遇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给予待遇处罚和组织处理。

  第十九条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并可同时给予待遇处罚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对重大决策失误进行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证人、举报人或其他人员的;

  (四)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的或产生的不良后果极其严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重大决策失误轻微,未发生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纠正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有效阻止重大决策失误不良后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期间主动报告、揭发检举他人属实的,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有关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追究重大决策失误责任:

  (一)出现意外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时,尽管采取措施,重大决策失误结果仍然发生的;

  (二)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没有被采纳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程序

  (一)对于发现的重大决策失误,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直接向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报告,也可向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二)相关受理部门在接到报告、投诉或举报后,要对其反映的重大事项内容和影响进行初步核实。经初步核实属实且确实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严重政治影响的,报请党委常委会决定是否进行立案调查。

  (三)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立案调查后,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人事部门、党委办公室及相关党政职能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全面调查,并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具体责任追究处理建议,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分别报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是否予以追究及做出追究处理决定。

  (四)经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做出追究处理决定后,由组织部、人事处落实,按程序告知或送达被追究的责任人,并责成被追究的责任人单位党委做好责任人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被调查和被追究的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联合调查组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被调查者的陈述和申辩。同时被追究的责任人对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依法依纪提起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二级学院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制度。对于造成国家、学校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严重政治影响的重大决策失误,须由学校进行追究。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