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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二级单位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京中党〔2016〕13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二级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规范二级单位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直属高校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等若干事项的通知》、《北京中医药大学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二级单位是指学校各学院和附属医院。

  第三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学校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第四条  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结合学校其他检查工作一并进行。

  监督检查采取二级单位自查和学校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级单位定期向学校党委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学校定期开展全面检查或抽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

  (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责任追究等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三)是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四)“三重一大”决策过程的会议记录等资料是否齐全。

  第六条  监督检查主要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情况汇报、查阅会议记录和台帐资料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谈话。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奖惩和追责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决策制度不健全、决策程序不规范、决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的,被检查单位要限期进行整改;对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授权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