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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办法

京中党〔2016〕130号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增强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级领导干部包括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非党员领导干部。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推进处级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措施,目的是增强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警示和保护干部。

  第四条  廉政谈话要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为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谈话、履责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四种类型。

  (一)任职谈话,是指与提拔任职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等制度、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的谈话。

  (二)履责谈话,是指与已在任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领导班子群众满意率低、群众反映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等问题,进行提示和责令整改的谈话。

  (三)提醒谈话,是指与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或处级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警示,提出具体希望、建议和要求的谈话。

  (四)诫勉谈话,是指与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告诫和批评教育,提出具体整改要求的谈话。

  第六条廉政谈话应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领导干部管理权限和责任分工,由组织部或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下管一级,逐级负责。

  (一)任职谈话,由组织部牵头,一般在处级领导干部正式任命下达后一个月内进行。与正职领导干部谈话,由主管校领导或纪委书记作为谈话人;与副职领导干部谈话,由组织部部长或委托其所在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作为谈话人。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与任职培训一并进行。

  (二)履责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由主管校领导或纪委书记作为谈话人,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在检查指导、调查研究等工作期间进行。

  (三)提醒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由主管校领导或纪委书记作为谈话人,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于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

  (四)诫勉谈话,由组织部或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谈话人须为2人,与正职领导干部谈话,由主管校领导或纪委书记作为谈话人,牵头部门负责人参加;与副职领导干部谈话,由主管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所在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参加谈话,牵头部门派工作人员参加。应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第七条  廉政谈话的具体要求:

  (一)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履责谈话和提醒谈话,可根据工作实际随时组织实施。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应在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弄清情况后进行,由组织部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或纪委书记批准后实施。

  (二)谈话对象确定以后,要提前将谈话内容、要求及时间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三)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希望、建议和要求,谈话对象应当明确表态。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情况或整改的问题,书面作出说明或报告。

  (四)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向谈话对象发出《诫勉通知书》,说明诫勉事由,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由谈话对象签字确认。

  (五)诫勉谈话涉及信访举报问题的,不得向谈话对象出示信访举报件,具实名的,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反映人情况。

  (六)谈话结束应填写《处级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记录表》,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确认签字。

  第八条  诫勉通知书、诫勉谈话记录表和书面检查材料等需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作为今后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诫勉谈话的具体实施,可参照《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牵头部门要加强对廉政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对谈话中形成的整改意见,要加强跟踪督办,促进改正落实。

  第十条  谈话对象对廉政谈话情况应当在本单位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报告。

  第十一条  谈话对象不得对廉政谈话的有关内容进行追查,不得猜疑、打击报复反映人,违者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切实加强领导,将廉政谈话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之中,纳入干部管理工作之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中医药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京中党[2003]055号)同时废止。